長沙防火門
- 詳細介紹
1.燃油、燃氣鍋爐房鍋爐間與(yu) 相鄰的輔助間之間的隔牆,應為(wei) 防火辦法;
2.消防控製室、消防水泵房、排煙機房、滅火劑儲(chu) 瓶室、變配電室、通信機房、通風和空調機房、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逾越30kg/m2火災荷載密度的房間等,應選用耐火極限不低於(yu) 2.00h的牆和樓板與(yu) 其它部位離隔。
3. 廠房中的丙類液體(ti) 中心儲(chu) 罐應設置在獨自房間內(nei) ,其容積不該大於(yu) 1m3。設置該中心儲(chu) 罐的房間,其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該低於(yu)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相應要求,房間的門應選用甲級防火門。
4. 地下、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,當有多個(ge) 防火分區相鄰安排,並選用防火辦法分隔時,每個(ge) 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辦法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(wei) 第二安全出口,但每個(ge) 防火分區有必要至少有1個(ge)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。
5.地下、半地下庫房或庫房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該少於(yu) 2 個(ge) ;當建築麵積小於(yu) 等於(yu) 100m2 時,可設置1個(ge) 安全出口。地下、半地下庫房或庫房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當有多個(ge) 防火分區相鄰安排,並選用防火辦法分隔時,每個(ge) 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辦法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(wei) 第二安全出口,但每個(ge) 防火分區有必要至少有1個(ge)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。